2013年11月19日

政府管太多:「未注意車前狀況」 法規亂定罪


201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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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銘╱台中報導】開車或騎車民眾,不少人都吃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應注意、未注意」條款的虧;明明是遵守交通規則的一方,卻因警方引用此條款,反過來須負肇事責任,該條款因此被網友稱為「帝王條款」。交通部監理科表示,該條款只是用來規範駕駛人,並非判定肇事責任的根據;民代則呼籲乾脆廢除,落實絕對路權觀念判定事故責任。
家住台中的陳先生今年初開車經過一處無紅綠燈路口,遭一輛跨越車道的休旅車撞到車尾。警方判定,陳先生在路口「應注意、未注意」,要負3成肇事責任。陳先生雖覺得自己沒過失,「但為了區區幾千塊修車費上法院太麻煩,只好自認倒楣。」

沒違規也得負責任

經常協調車禍案件的民代助理黃小姐舉例,若一輛機車在禁行機車道上擦撞到汽車,汽車駕駛即使未違規,警方進行肇事責任分析時,多半也會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註明「汽車駕駛人未注意車前狀況」,對法院判決造成影響。
台中市議員邱素貞指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的規定,用意是提醒駕駛人注意路況,並無罰責;但每當車禍肇事責任難判決時,該條款就成了「帝王條款」,即使駕駛人已注意並採取閃避措施,仍被迫負起肇事責任。
邱素貞說,「很多路況並非注意就能避免。」若該條款不廢止,絕對路權觀念就無法落實,只會衍生更多爭議。台北市議員林晉章前年曾提案廢止該條款,強調警方應根據路權判斷事故肇責,而不是無限上綱地援引該項規定,指駕駛人「未注意車前狀況」。

「可申請車禍鑑定」

中市交通大隊事故處理組長蘇梓見表示,事故發生後,警員會製作現場圖及談話紀錄,交由事故處理組判斷是否有應注意未注意情況,「的確常接到民眾抱怨,明明沒錯為何還要負肇責?」事實上,警方車禍初判表並無拘束力,民眾若不滿,可逕行申請車禍鑑定、或上法院裁定。

政府回應

交通部路政司監理科長趙晉緯說,《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只是原則性規範駕駛人在道路上應注意的事項,並非用來判定肇事責任之用,意外發生後的責任判定,還是要由警方或肇事鑑定委員會,依照個案的路權、道路及車輛狀況來釐清,目前並無廢除此條款的必要。
◆《蘋果》評分:扯扯

「應注意 未注意」條款內容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網友意見

.atr777:帝王法條不合理
.Notavailable:應注意而未注意,應該被限制在當大家都沒有違規的情況下
.rcat2010:可惜台灣就是傷者、死者為大,倒楣的反而是守法的民眾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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