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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申請手機條碼作為電子發票載具時,視為已同意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整合服務平台」)於本平台維運範圍與依法保存憑證之期間內,基於「財稅行政」、「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其他財政服務」及提供電子發票加值服務之特定目的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申請人包括但不限於手機號碼、電子郵件信箱、載具號碼、電子發票號碼、消費時間、消費明細、店點等發票資料,俾以利申請人享有於整合服務平台、行動應用程式或多媒體服務資訊站查詢、捐贈、對獎及資訊提供等各項加值應用服務。申請人得至整合服務平台查詢發票,亦得隨時停止以手機條碼索取電子發票,不影響索取發票之既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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