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蘇位榮、蕭韻純、孫中英/台北報導】
2014.08.14 04:29 am
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十多年前投資女性友人周雲楠的通達國際公司,通達虧損十多億元,林蔚山被控為免除連帶保證人責任,以大同集團子公司資金融通金援通達且併購通達,導致大同虧損十七億餘元。台灣高等法院昨天依違反證交法、公司法及刑法背信罪判處他有期徒刑八年,併科罰金三億元,全案仍可上訴。
林蔚山昨天喊冤指出,對於判決結果不能接受,其投資失利原因源於遭受通達前負責人周雲楠虛設行號、洗錢行為所騙,呼籲司法單位查明以還清白,將委由律師研議上訴。大同公司表示,林蔚山將持續帶領公司經營團隊,目前公司營運、財務、業務一切正常。
金管會證期局表示,雖然證交所已修改上市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要求上市櫃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高層,涉案就應該去職,但這項規則只針對「新任」董、總,林蔚山並非新任,因此無法適用,是否會因案去職,須等到定讞才能確定。
本案一審新北地院判決林蔚山有期徒刑四年半,合議庭認為林蔚山挪用大同集團資金填補通達債務,並非個人債務,無「犯罪所得」;但高院調查認為,林蔚山的犯罪所得達一億元以上,依證交法規定應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撤銷原判決,改判重刑。
【2014/08/14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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