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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0日

行人走路 靠左邊 靠右邊


靠右走危險 交部宣導面向來車走

研究顯示,行人與車輛同向行走時的事故率是對向行走的六倍,為降低行人事故率,交通部將全面宣導行人面向來車走。 (記者朱沛雄攝)


〔記者曾鴻儒、林曉雲/台北報導〕國人長期以來習慣走路「靠右邊」的觀念要改了!研究顯示,行人與車輛「同向行走」時的事故率是「對向行走」的六倍,交通部去年宣導「面向來車走」,但部分廣告卻仍強調「靠左走」,交通部將立即修正。

人車同向事故率 是對向六倍

交通部運研所委託逢甲大學教授劉霈所做的研究發現,國內二○○七至二○○九年的行人事故中,在省道路段,行人與車輛同向通行事故率為廿三%,對向通行僅四%;在市區路段,同向通行事故率為十九%,對向通行為五%;同向通行分別為對向通行的六倍、四倍。

交通部道安會執行秘書謝潮儀指出,國外研究也顯示類似結果,交通部因此決定透過學校教師、電視、廣播廣告等方式,宣導民眾改變傳統以來一直「靠右走」的習慣。

事實上,國內交通法規從未曾規定「靠右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僅規定行人應「靠邊走」;但由於教育交通安全教學手冊在民國六十九年制訂的版本中宣導「靠右走」,才讓國人無形間養成與行人車輛「同向行走」的危險習慣。

國內小巷道多 暫不修法強制

謝潮儀說,多數先進國家近年已陸續注意到此問題,美國、澳洲、英國甚至均已立法強制行人必須面向來車走。但考量國內有許多小巷道,修法做出強制規定可能造成民眾困擾,因此,暫時不考慮修法強制,初期將以宣導為主。

若必須同向行走 盡量靠邊走

最近交通部部分宣導廣告中,鼓勵民眾「靠左走」,謝潮儀認為不適當,將立即修正。鑑於許多縣市都有單行道的設計,謝潮儀建議,在沒有人行道的路段,民眾如果真的無法面向來車走路,也應盡量靠路邊走(靠左走又比靠右走更好一些),並注意掌握來車動態;未來則希望透過工程改善,多闢設人行道,以減少人與車流的交織。

對於交通部的作法,警察大學教授蘇志強表示:「好處一定比壞處多!」但如果行人的交通意識與守法觀念不加強,效果恐怕不如預期。他強調,台灣道路的條件,行人、車輛本就容易形成緊迫關係,行人如果不守法、不遵守號誌,不管靠哪邊走,都會把自己暴露在危險中。

教部將配合新規 向學生宣教

台北市讀者王小姐表示,台北市小巷多,過去幾年已養成面向來車走的習慣,對交通部的新宣導,適應上沒問題。


教育部國教司長黃子騰表示,會配合交通部的最新規定,教導學生。




行 人 安 全



§行人路權§

 

「行人路權」就是行人使用道路、優先通行的狀況。

行人穿越道是專門提供給行人使用的,車子不能侵占或行駛在行人穿越道上面;所以行人在使用穿越道時即擁有路權,其他的汽機車都必須禮讓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規定:「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無論有慈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這個規定強調了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所擁有”絕對路權”的概念。

另外,行人在行人道和騎樓的用路權也該被重視。

人行道與騎樓應該是保障行人行走安全的絕對空間,但是在台灣,營業的攤販及機車各佔據了人行道和騎樓,違法路霸的形逛是屢見不鮮,影響了行人的用路安全。

「行人路權」是在保障行人使用道路安全的權利,但是行人也一樣不能侵犯到其他車輛的路權,法律規定行人應該要行走在劃設的人行道上;不能在道路上奔跑玩耍、阻礙交通;穿越道路時不能夠跨越護欄或安全島來過馬路,應該使用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

如果行人在道路上有不依照標誌、標線、號誌或警察指揮者的指示,或者是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的道路,不靠邊通行者、不依規定,擅自穿越道路或在交通頻繁的道路或是平交道附近隨意奔跑、追逐、玩耍或坐、臥、蹲、立,會阻礙到交通的情形,毀楚新台幣360罰鍰,或是1~2小時的交通安全講習。



§行人路權相關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3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第133條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 、臥、蹲、立,阻礙交通。

第134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 道穿越,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3公尺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第135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4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15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第78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300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第80條

行人行近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00元罰鍰: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不依規定暫停、看、聽、有無火車駛來,逕行通過。





<行人的安全守則>

行人穿越馬路時應該要走行人穿越道、斑馬線、天橋或是地下道。

通過交岔路口時應依照交通號誌或是警察指揮。

如果在陸上預到大型車,應該要快速往路邊移動。

不可以在道路上嬉戲或是奔走。

遇到沒有劃設人形道的道路時,應該靠邊行走。

外出的時候應該穿鮮豔顏色的衣服。

等公車的時候應要排隊,公車來時,按照順序上車。

車子已經啟動或是還沒停好時,不可以上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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