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3月03日
國稅局刻意刁難租屋族,出具租賃契約不夠,還被要求出具匯款證明或收據,否則就得補稅。資料照片
【陳慜蔚╱台北報導】政府明訂租屋族可以申報房租租金抵扣綜所稅,但各地縣市稅捐機關卻刻意刁難,連房東都已誠實申報,房客報稅時也已出具房東與房客簽名蓋章的租賃契約卻還不夠,還被國稅局要求再出具匯款證明或收據。
房客無奈補稅4千
在台北市租屋的張先生,去年底突然收到地方稅捐機關來函要求補稅,致電詢問承辦人員後,才得知申報房租租金抵稅,除了合約書之外,還要附匯款證明或收據等文件。
不過,張先生承租1年來,皆以現金支付房租,根本無法以存摺紀錄作為匯款證明。為此,國稅局要求他向房東要簽名蓋章的收據作為證明。
問題是,張先生承租1年後,房東因為兒子結婚而收回房子當新房,張先生在報稅時,早就已經搬家,至去年底止,已近1年未與房東聯繫,再加上房東根本就不住在台北市,這張收據要如何取得?
張先生抱怨,當時承租時,就已與房東簽下一式兩份的房屋租賃契約,雙方各保管一份,這份契約在法律上有其效力,「現在政府卻不接受這份法律認可的契約作為證明,還要額外提供一份收據,根本就是刻意刁難。」
由於找不到房東出具收據,張先生最後只得再補繳4000多元的稅金。
張先生苦悶的說:「租過房子的人都知道,房東簽約時都會要求不能報稅,否則就要漲房租,現在好不容易房東同意報稅,卻反被政府刁難,真的很氣!」
「不應刁難無殼族」
同樣在台北租屋的沈小姐也說,自己在台北市租屋超過10年,因房東威脅如果報稅就不續租,因此從來沒申報過房租費用支出,當她聽聞此案例,也氣憤地說:「政府應該嚴格查核有房租收入的房東,而不是刁難買不起房子、得租屋的房客!」
【政府回應】
台北國稅局副局長王玠琛表示,民眾申報租金抵扣所得稅,確實必須附上舉證證明,租賃契約上若是有房東及房客簽名蓋章,且寫明租屋金額等,考量國內小額租金確實常以現金支付。
房東有申報才能退
加上此案例中張先生已不容易聯繫到房東,基於便民考量,通常在查核房東也有申報後,都會接受,因此建議納稅人可再申請退回補繳的稅金。
《蘋果》評分:扯扯扯
人民辛苦納稅,偏偏政府不是拿錢不做事,就是不該管的事管太多,限制人民的創意,阻礙社會進步。《蘋果》推出「政府管太多」系列,幫大家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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