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4日12:10
高姓女子2011年初以日薪2200元,到竹南科學園區聯嘉光電擔任鋼筋綁紮工人,同年2月15日,她為了追一張工程料單,在3層樓高的工地行走,卻因板模斷裂,當場摔落1樓,腰椎骨折,造成她行動不便,勞動能力減少1成,她向工地4家包商求償412萬元,台北地院判准113萬餘元;仍可上訴。
44歲的高女認為,案發時,偉邦公司等4家包商,未將工地走道夾板固定,也沒有設置警戒線,已有過失,包商偉邦公司則指出,高女是因追一張紙而摔傷,非因工作所致,包商也沒有過失。
法官認為,職業災害補償,擔無過失主義,員工因工作而受傷,僱主沒過失,也是要負補償責任,且現場沒有提供工人安全帶、安全母索或架設安全網,也沒有警告標示,4家包商均有過失,應賠償高女醫療費、看護費、交通費及醫療損失等共113萬餘元。(劉志原╱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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