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4日11:22
【何哲欣/台北報導】立法院上午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新增危險駕駛定義,包括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或是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可處6千元到2萬4千元罰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若再犯,還可沒入該汽車。
此外,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機或其他通訊裝置,可處3千元罰鍰,不過為避免爭議,修法增加但書,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可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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